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76號原告優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耀明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興華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書記官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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