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154號原告正聲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劉喜 律師被告 方禩賢方圓建築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林錦隆 律師複代理人 李宗炎 律師被告辰林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3月1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辰林營造有限公司應查報法定代理人有無變更,並提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如法定代理人已變更,請依民事訴訟第175條、第176條等相關規定,由新法定代理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請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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