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1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475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乙○○
樓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釋明正確之利算起算日及提示日。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卓怡君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書記官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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