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39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17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而假釋中之保護管束,核其性質並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其宣告自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民國94年間因偽造有價證券、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嗣減刑後,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1408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復於96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49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再經同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212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各案接續執行,於96年3月7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7年12月24日以法矯字第0970046761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3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98年8月26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司97年12月24日法矯司字第0970907397號函及所附臺灣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件在卷可稽。茲經本院核閱上開文件無訛,認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哲萍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