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3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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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36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4年度聲沒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貝瑞塔改造改造手槍貳把(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含彈匣貳個)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八警察大隊員警於民國93年9月3日上午10時50分許,在國道三號南向320公里東山服務區(臺南縣東山鄉),查獲仿BERETTA廠92FS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改造手槍共2支(槍枝管制編號:
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含彈匣共2個),本件被告甲○○未經許可持有改造槍枝罪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388號判決無罪,並確定在案,扣案改造手槍2把因屬違禁物,爰依前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制第4條第1款、第2款所列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或陳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具有殺傷力之仿BERETTA廠92FS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改造手槍2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及子彈12顆(子彈12顆均係玩具金屬彈殼不具殺傷力,無庸沒收),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均具殺傷力,有該局93年10月8日刑鑑字第0930185244號槍彈鑑定書1份在卷可憑,足認扣案物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條例第4條第1款、第2款所列之槍砲無誤,聲請人聲請將之沒收,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姿利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