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32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7年度聲沒字第541號、97年度他字第28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COLT廠MKⅣ/SERIES'70型改造手槍(槍枝管制編號壹壹零貳零叁肆肆伍叁)壹支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民眾 黃郭秀蘭 所拾獲之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1支,係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均應宣告沒收之。刑法第40條後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指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依同條例第5條之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指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確屬違禁物,應無疑義。
三、查民眾黃郭秀蘭於民國97年6月23日上午9時2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2段147巷16號廢棄空屋內拾獲改造手槍1支,而該改造手槍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送鑑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認係改造手槍,由仿COLT廠MKⅣ/SERIES'70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有該局97年8月26日刑鑑字第0970107176號槍彈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見他字卷第9至11頁),足徵上開改造手槍係槍藥槍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列之違禁物無誤。又上開案件因無法查明何人涉案,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他字第2857號簽結在案,亦有同署檢察官97年10月22日簽呈1份在卷可憑。從而,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向本院單獨聲請宣告沒收,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晨芳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