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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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43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2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