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1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俊良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1年度聲沒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驗餘淨重壹點 伍玖 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大麻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稱之第2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林俊良因施用第2級毒品案件,因案發後於民國100年11月12日死亡,業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100年度毒偵字第2207號),惟查獲扣案之第
2級毒品大麻1包(驗餘淨重1.59公克),經送鑑定後確含第2級毒品大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1年2月17日調科壹字第10123001960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因屬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林俊良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2級毒品罪,案發後業於100年11月12日死亡,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年11月22日以100年度毒偵字第22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相關偵查卷宗查核無誤。至於前述案件中被告持有扣案之煙草1袋(驗餘淨重1.59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檢出第2級毒品大麻成分,有上開機關毒品鑑定書1紙無誤(見該毒品案偵卷第75頁),堪認扣案之煙草1袋之物確為第2級毒品無訛,揆諸前開說明,屬違禁物,自應依前開法條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夏珍珍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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