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2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14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常業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4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常業賭博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87年6月間起迄88年1月27日犯常業賭博罪,經本院以90年度上訴字第957號(偵查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689、第122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67條之常業賭博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陳吉雄法官李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書記官郭榮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