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2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1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高雄縣仁武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常業賭博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0年6月4日起至92年3月26日犯常業賭博罪,經本院以94年度上易字第868號(偵查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686號),判處有期徒刑
8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趙文淵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書記官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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