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2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11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侵占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6年6月12日至88年10月5日止,犯侵占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270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第255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孫啟強法官邱明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書記官黃玉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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