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92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923號原告 蘇文吉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 律師被告 劉達銓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1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依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載,其所有土地,遭被告設定抵押權新臺幣(下同)600萬元,並已遭查封,得排除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59478號拍賣抵押物之強制執行程序,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0萬元,應徵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書記官王綉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