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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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165號上訴人 周國咸 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34,056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9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書記官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