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2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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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24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家宏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蔡育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家宏於入監服刑之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
一、被告林家宏因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坦承犯行,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若經判決確定,有高度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規定,裁定自民國108年9月26日起羈押3月。
二、被告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958號協商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5月確定。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來函洽借被告送監執行,有該署108年12月4日中檢 達繩 108執16787、15788字第1089128657號函在卷可稽,則被告於入監服刑期間,暫無羈押之必要,故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蔡宗儒法官張淵森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奕珍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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