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訴字第1號
原 告 金門機電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樹蒼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 律師
被 告 周林輝
訴訟代理人 陳金漢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年5月9日上午11時10
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潘建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訴字第1號
原 告 金門機電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樹蒼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 律師
被 告 周林輝
訴訟代理人 陳金漢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年5月9日上午11時10
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潘建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