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訴字第1號
原   告 金門機電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樹蒼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 律師
被   告  周林輝
訴訟代理人  陳金漢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年5月9日上午11時10
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潘建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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