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60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元辰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10年度執聲字第6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1675號被告江元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1675號為緩起訴處分,該緩起訴處分已於民國110年5月19日期滿,惟尚有查扣安非他命2包(毛重共計0.92公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保管字號為108安保362)係違禁物,爰依首開條文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1675號為緩起訴處分,經依職權送請再議後,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08年11月20日以108年度上職議字第12972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並於110年5月1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見108年度毒偵字第1675號卷【下稱偵卷】第78頁、第81頁、本院卷第5至10頁),並經本院核閱卷宗無訛。而被告於108年9月1日為警所扣得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保管字號:108年度安字第362號,見偵卷第59頁),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檢驗結果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該院於108年9月10日出具之鑑驗書1份在卷可憑(見偵卷第62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但書、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書記官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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