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50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秉燊
生前籍設屏東縣○○鄉○○村○○路000巷0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49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3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秉燊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晚間某時許,在新北市某廟宇前,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摻入玻璃球内,再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另案詐欺案件經通緝,於108年12月27日晚間10時4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貝多芬汽車旅館内,為警緝獲,經警執行附帶搜索(聲請書誤載為經徵得其同意執行搜索),扣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包、吸食器1組及安非他命殘渣袋1個,並於翌日(28日)凌晨1時5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經查,因被告劉秉燊死亡,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4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於108年12月27日查扣之吸食器1組,經送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在卷可參(詳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19號卷第48、49頁),因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經查,被告劉秉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經本院於110年3月10日以110年度毒聲字第34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嗣被告於110年4月27日死亡,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毒偵字第4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參。而本件扣案之吸食器1組,經送請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0
9年2月27日出具之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可憑(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19號卷第48至49頁),屬違禁物,自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人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莊玉惠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