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三一號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訴訟代理人 曾文正
林耿民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肆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肆萬肆仟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叁仟玖佰伍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許秀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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