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簡字第206號
上 訴 人 高德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歐承昌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4年1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6,2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
,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曾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