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567號上訴人 房淑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鳳凰娛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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