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588號原告 余群英 ○○○○○○被告 蕭富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5萬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1萬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書記官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