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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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喪葬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592號原告 劉克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素芳 、 劉素芬 、 劉憲慧 等3人間請求給付喪葬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4,92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32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振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