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4號原告 王太堅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曼莉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2,126元【計算式:興仁段104地號公告現值1,900元/㎡×面積339.08㎡×原告應有部分2分之1=322,12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民事庭法官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書記官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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