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重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九О號
原告戊○○住臺北
甲○○住同右乙○○住同右丙○○住同右右二人法定代理人戊○○住同右被告丁○○住臺北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四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陳鴻清法官王偉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