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七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以法矯字第0九一00四五二八八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十二日,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二年二月一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法官林火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李國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