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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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61號原告 李金絨 被告 李杜免
侯晟越 侯綵宸 李葉 李炎墩 李炎來 林濬富 李姵宜 李志誠 李嘉偉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准予分割,是以原告主張伊就上開土地應有部分乘以土地面積,再乘以公告現值計算結果,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9,261元(計算式:上開土地面積478.31㎡×111年公告土地現值10,500元/㎡×原告權利範圍1/24=209,26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