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板簡字第72號
原 告 王慧增
被 告 洪月兒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板簡字第72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4
年3月5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下午4時30分整,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莊雅萍
通 譯 喻森蕾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
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下同)96年起陸續向原告借款新台
幣(下同)16萬元,惟被告屆期不為清償,尚積欠原告16萬
元未清償,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契約
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主文之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款約定證明書影本1紙為證。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四、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莊雅萍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