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贈與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70號原告 張翼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孝誠 間請求返還贈與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1,798元(計算式:系爭建物課稅現值為659,100元、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37,090元;34,423×37,090×942/0000000=1,202,698元〈元以下均四捨五入〉;659,100+1,202,698=1,861,7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5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書記官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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