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889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吳棋笙 債務人 李詩婷 即 李錦芳 之繼承人債務人 李詩瑋 即李錦芳之繼承人
一、㈠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錦芳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
償新臺幣叁萬叁仟零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錦芳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
償新臺幣叁萬壹仟肆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錦芳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書記官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