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0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哲名選任辯護人薛煒育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44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哲名自民國一○六年二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犯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而其所犯之罪,係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依被告供述,其對員警、高官均有所不滿,本案係持刀殺警,足認被告漠視國家公權力,衡諸社會大眾認知,經起訴重罪後,會規避刑罰執行及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較高,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被告亦與家人不睦,更不願前往醫院接受治療,本院認尚無法已具保等侵害較小之手段代替,本件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訴追審判,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5年5月12日執行羈押,並於105年8月12日、105年10月12日、105年12月12日分別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本案業經本院於106年1月25日判決被告犯殺人未遂罪,處有期徒刑8年6月,則被告所犯係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業經判處重刑且尚未確定,衡諸社會大眾一般之認知,被訴重罪者經法院宣告重刑後,其為規避刑罰執行,防礙審判程序進行及刑之執行之可能性增加,即非無畏罪潛逃之可能,另觀諸被告之精神病史,於 高二 時曾情緒激動而拿菜刀砍木門,亦曾持刀威脅母親,有振興醫院之病歷存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103頁至第105頁),嗣於100年4月間因情緒激動欲攻擊母親,亦有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病歷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一第108頁至第110頁),被告本件係持刀攻擊員警,足徵被告於情緒激動時有暴力行為傾向,參以被告病識感不佳,排斥服用精神疾病藥物,服藥順從性差,被告家屬無法有力督促被告按時服藥,是被告之家庭系統無法提供被告足夠之協助及支援,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本院認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若命其具保、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代替,不足以確保日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2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蘇琬能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玉潔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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