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33號上訴人宏國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榮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政晟建材有限公司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參萬零捌拾參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貳仟零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書記官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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