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066號抗告人陳 昱元 通訊地址:71799臺南郵政第16-35號相對人 潘淑楨
周信義 陳鳳龍 王安琪 謝華忠 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張斗輝 范文豪 黃朝貴 張文政 陳昆廷 柯勝峰 莊家政 陳信雄 蔡清籐 蔡璋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0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8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1月3日合法送達與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訴字卷第119頁)。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書記官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