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簡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10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國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英錦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4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2,1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810元,上訴人前僅繳納1,500元,尚欠2,310元未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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