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補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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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184號
原   告  曾清水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唯任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吳耿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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