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補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184號原 告 曾清水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唯任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吳耿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