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調字第62號
聲 請 人 鄭家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PLAYWITH 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規定。又按當事
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
、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
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此觀之
民事訴訴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就「遊戲帳號被遊戲公司鎖定無法開啟」事件聲
請調解,因聲請人之聲請狀繕本中相對人PLAYWITH(公司)
未列全名,亦未載明法定代理人,致本院無從對相對人為送
達,經本院於107年3月12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到裁定後7
日內陳報相對人之完整名稱,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該
裁定業已於107年3月26日送達至原告陳報之地址。惟原告
迄今未補正,亦未陳報有何不能補正之正當理由。本院認調
解顯無成立之望,揆諸前述規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書記官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