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字第46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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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南簡字第460號
原   告  黃逸嫻
被   告  謝文漳
上列當事人間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原告簽立之民國107年3月1日面額新臺幣20萬元之本票,未
曾向被告借款,兩造也互不相識,故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
2項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聲明:本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2
95號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所謂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
,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原告於訴狀內記載之事實觀
之,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最高法院62
年台上第845號判例可參)。次按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
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
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
前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
告並未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乙情,有本院查詢表所附之民執
索引卡查詢明細及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堪信為真。是被
告既未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
項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
判決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尹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書記官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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