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4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4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4810號聲請人 盧東昀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哲廷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㈡確認聲請事項為何(包括請求金額、利息起迄日及利率各為何),並陳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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