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斗小調字第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起訴時被告住所地係在台中縣太平市,有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可稽,非屬本院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
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熊掌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