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補字第21號
原 告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