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補字第21號
原   告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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