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簡調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簡調字第2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 白忠仁白忠記 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
原告聲請調閱資料已回,原告應前來閱卷,並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
  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
  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
  即算至起訴時原告之債權總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如被
  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
  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及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判意旨參照)。
  請查報本件原告主張持有之債權憑證計算至起訴日(即民國
  110年1月14日)止之債權總額(並請分列本金、利息、違約
  金等各項金額),及主張撤銷標的之價額總額分別為何,並
  提出相關依據及計算式,再擇其較低者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
  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須扣除已繳之裁判費新臺幣4,410元)。
二、彰化縣○○鄉○○段○○○○○○○○○○○○○○○○○○○○○○○號
  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
  料請勿遮隱)。
三、彰化縣○○鄉○○段○○○○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
  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四、被繼承人 白鴻山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清冊,
  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陳
  報其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遺產清冊如有其他不
  動產,應提出該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或稅籍證明及異動
  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五、補正全體被告之正確姓名、住居所、身份證字號及正確訴之
  聲明、遺產附表。
六、被告白忠仁於民國109年11月間已陷於無資力之相關證據。
七、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
  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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