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652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6521號聲請人 莊秀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莊秀玉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二、相對人莊秀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鳳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曜崇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