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3號原告 郭玫足 被告 余建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1666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法官鄭雅文法官黃俊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徐靖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