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88號
上訴人八鼎海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偉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孟翰 等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購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參以聲明所載買賣契約價金為新臺幣(下同)66,850,000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928,17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書記官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