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重國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國字第55號原告 蕭正朋 被告行政院法定代理人 林全 被告 邱太三 被告 林邦樑 被告 顏大和 被告 王添盛 被告 傅崐萁 被告 徐榛蔚 被告 徐旭東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10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張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