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8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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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898號聲請人 林新展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6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位「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瑛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書記官高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