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重家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家訴字第24號原告 蔡瑞娟 訴訟代理人 洪主雯 律師被告 蔡明樹
蔡瀗霆 訴訟代理人 杜淑雲
蔡明吉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 律師複代理人 戴孟婷 律師被告蔡幸璇
林 蔡瑞品 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 律師
林吟蘋 律師被告 蔡瑞媛
蔡瑞麗 蔡美瑶 蔡美輝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六年九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又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百八十六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以本件於本院一○六年度司繼字第一○一四號酌定遺囑執行人報酬家事非訟程序終結、確定前,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今該民事非訟事件業經裁定確定,有該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在卷可參。 爰依 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書記官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