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司家親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家親聲字第18號聲請人CHEN-DERRICKANBOND( 陳岱瑞克 )代理人 林玉愛 相對人ALISONCHEN相對人RYANCHEN關係人 羅林玉蘭 關係人 林美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中有關於未成年人ALISONCHEN之性別記載應更正為「女」;另裁定理由中有關於被繼承人 林桂香 之死亡日期應更正為「民國105年5月12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冠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書記官朱宏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