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簡字第10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店簡字第109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佰叁拾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六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對被告起訴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一千六百六十元,即原告就本件訴訟費用有
溢繳三百三十元之情事。爰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六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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