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382號
原   告  黃勇
特別代理人  黃媺芸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志彰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志彰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15,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44,000元,未據原告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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