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404號原告 江蘋 被告 吳玉筷
翁順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160萬5823元及利息,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繳納1萬6939元(見本院卷第15頁)。該裁定業已於104年9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7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見本院卷第18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國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書記官胡文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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